虛擬資產服務法是什麼?台灣、香港、新加坡加密貨幣監管比較

三地都要求加密貨幣業者先登記或取得牌照,才能服務當地客戶,但各自走到不同階段。本文整理各地的主管機關、目前規定與關鍵日期。

發布 更新 13 分鐘閱讀官方資料查核日

重點摘要

  • 截至2026年10月28日,台灣的虛擬資產服務商(VASP)須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,《虛擬資產服務法》已公布但尚未施行;香港由證監會核發交易平台牌照、金管局核發穩定幣發行人牌照;新加坡由 MAS 依 Payment Services Act 2019 核發數位支付代幣服務牌照。
  • 穩定幣發行:香港自2025年8月1日起須取得牌照;台灣《虛擬資產服務法》施行後,須經金管會許可並經中央銀行同意;新加坡的修法仍在諮詢階段,已於2026年10月16日截止。
  • 三地都對業者之間的虛擬資產移轉適用轉帳規則(Travel Rule),需要額外提供轉出人資訊的門檻分別是:台灣逾新臺幣 3 萬元、香港 8,000 港元以上、新加坡逾 1,500 新加坡元。

截至2026年10月28日,三地都要求加密貨幣業者先完成登記或取得牌照,才能服務當地客戶。台灣要求虛擬資產服務商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(金管會)完成洗錢防制登記,並已制定《虛擬資產服務法》改採許可制,但施行日期尚未訂定。香港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(證監會,SFC)核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牌照,由香港金融管理局(金管局,HKMA)核發穩定幣發行人牌照。新加坡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(MAS)依 Payment Services Act 2019 核發數位支付代幣(DPT)服務牌照。

台灣、香港、新加坡的規定有什麼不同?

台灣 香港 新加坡
主管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會(交易平台);金管局(穩定幣發行人)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(MAS)
交易、移轉、保管的現行制度 依《洗錢防制法》辦理洗錢防制登記,2024年11月30日施行 中心化交易平台須依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與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》領牌,2023年6月起實施 依 Payment Services Act 取得 DPT 服務牌照;2024年4月4日起擴大範圍
正在改變的 《虛擬資產服務法》(2026年7月22日公布):施行後由登記制改為許可制 虛擬資產交易、託管、顧問與管理服務的發牌制度;目標2026年內提交法案 Payment Services Act 穩定幣修法;諮詢於2026年10月16日截止
穩定幣發行人 新法下須經許可,並經中央銀行同意(尚未施行) 自2025年8月1日起依《穩定幣條例》(第 656 章)須領牌 2023年定案監管框架,法律仍在草擬
轉帳規則:需額外轉出人資訊的門檻 逾新臺幣 3 萬元 8,000 港元以上 逾 1,500 新加坡元

台灣現在怎麼管虛擬資產服務商?

目前在台灣經營虛擬資產服務,必須先向金管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。《洗錢防制法》第 6 條規定,未完成登記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;境外設立的業者,須先依《公司法》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。違反者處 2 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0 萬元以下罰金,法人另科該罰金 10 倍以下的罰金。第 6 條自2024年11月30日施行(法規沿革)。

同日施行的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》,適用於交換、交易平台、移轉、保管與承銷等業務。重點如下:

  • 申請時須檢附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、經會計師複核的檢查表,以及實質受益人名冊(第 5 條)。
  • 完成登記後 6 個月內須開始營業,且須加入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,才能營業(第 6 條)。
  • 客戶的法定貨幣須存放於存款專戶,並交付信託,或與銀行簽約、由銀行全額承擔業者對客戶的履約責任(第 11 條)。
  • 交易平台須訂定上下架審查標準,項目包括白皮書內容、發行人背景、洗錢及資恐風險等(第 19 條)。
  • 先前已完成法令遵循聲明的業者,須在2025年3月31日前申請、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登記,否則不得繼續營業(第 30 條)。

《虛擬資產服務法》改了什麼?什麼時候施行?

《虛擬資產服務法》把登記制改為向金管會申請許可。本法於2026年7月22日制定公布,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(第 56 條);依全國法規資料庫2026年10月16日的整編資料,施行日期仍「未定」。

  • 先取得許可證照才能營業:虛擬資產交換、交易平台、移轉、保管、承銷、借貸等業務,須分別取得金管會許可(第 6、7 條)。未經許可經營,處 7 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 1 億元以下罰金(第 48 條)。
  • 境外業者: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在台設立分支機構,須經金管會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(第 7 條);虛擬資產服務商原則上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(第 9 條)。
  • 客戶資產分離:客戶資產須與業者自有財產分別獨立,業者的債權人不得請求,破產時也不屬於破產財團(第 18 條)。
  • 過渡期: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業者,須在本法施行後 12 個月內申請許可、21 個月內取得許可證照,必要時可延長一次 3 個月(第 55 條)。
  • 適用範圍:有價證券、依其他法令發行的金融資產,以及非同質化代幣(NFT),不屬於本法所稱的虛擬資產(第 3 條)。

在台灣、香港、新加坡可以發行穩定幣嗎?

截至2026年10月28日,三地中只有香港的穩定幣牌照制度已經上路。

  • 香港:《穩定幣條例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。在香港發行法幣穩定幣,或在任何地方發行與港元掛鉤的穩定幣,都須向金管局領牌。依金管局的發牌說明,實繳股本不得少於 2,500 萬港元,儲備資產市值須隨時不低於流通中穩定幣的面值,且不得支付利息。只有持牌人、銀行、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,以及證監會持牌的交易平台或第 1 類持牌法團,可以向公眾銷售。金管局登記冊列有兩家持牌人,皆自2026年4月10日生效。
  • 台灣:《虛擬資產服務法》施行後,在我國發行穩定幣須向金管會申請許可,金管會許可前應經中央銀行同意(第 34 條)。發行人須設置十足的準備資產,存放於境內金融機構並交付信託(第 36 條);須以面額發行與贖回,且不得支付任何形式的利息或收益(第 37 條)。這些規定在本法施行前都還不適用。
  • 新加坡:MAS 在2023年8月定案單一貨幣穩定幣監管框架,並於2026年9月1日就 Payment Services Act 修法草案公開諮詢。草案適用於與新加坡元或 G10 貨幣掛鉤的穩定幣,要求以面額贖回並禁止支付利息。諮詢於2026年10月16日截止,MAS 未說明立法時程。

香港哪些虛擬資產業務需要牌照?

在香港經營業務,或向香港投資者積極推廣服務的中心化虛擬資產交易平台,都須取得證監會牌照(證監會)。交易非證券型代幣的平台,須依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》(第 615 章)領牌;交易證券型代幣的平台,須依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(第 571 章)領牌。由於代幣的性質可能改變,證監會表示平台宜同時申請兩種牌照。申請費為每項受規管活動或虛擬資產服務 4,740 港元。

使用或合作之前,先查證監會公布的持牌交易平台名單。虛擬資產交易、託管、顧問與管理服務的發牌制度仍在立法中:政府於2025年12月24日公布交易與託管服務的諮詢總結,並於2026年6月24日表示將在今年內向立法會提交法案。

新加坡哪些加密貨幣業務需要牌照?

在新加坡提供支付服務(包括數位支付代幣服務),除非獲得豁免,都須取得 Payment Services Act 的牌照(MAS PS-G01)。數位支付代幣服務包括買賣代幣、經營交易平台、移轉代幣與提供保管錢包。標準支付機構(SPI)的基本資本為 10 萬新加坡元,大型支付機構(MPI)為 25 萬新加坡元。

兩項變動與業者直接相關:

  • 2024年4月4日起:範圍擴大到代幣保管、移轉,以及不經手資金或代幣的撮合,且業者須把客戶資產分離存放於信託帳戶(MAS,2024年4月2日)。
  • 2025年6月30日起:在新加坡、只對新加坡境外客戶提供代幣服務的業者,須依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22 取得牌照。MAS 表示「原則上不會核發牌照」,也沒有過渡期(MAS,2025年6月6日)。服務新加坡客戶的業者,仍分別適用 Payment Services Act、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或 Financial Advisers Act;只涉及功能型(utility)與治理型代幣的服務,不在新制度範圍內。

三地的轉帳規則(Travel Rule)要求什麼?

三地都要求轉出方業者在移轉時,把轉出人與接收人的資訊提供給接收方業者。香港證監會說明,轉帳規則就是把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(FATF)第 16 項建議套用到虛擬資產移轉(證監會指引第 12 章)。

每一筆移轉 額外資訊
台灣 轉出人與接收人姓名、錢包資訊(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 7 條) 逾新臺幣 3 萬元:自然人加出生日期與住所地址,法人加官方辨識編號與設立登記地址;接收方業者須核對接收人資訊
香港 姓名與帳戶號碼或交易編號(第 12.11.6 段) 8,000 港元以上:轉出人地址、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客戶編號,或出生日期與地點(第 12.11.5 段)
新加坡 姓名與帳戶號碼或交易編號(PSN02 第 13.4 段) 逾 1,500 新加坡元:須確認並驗證轉出人身分,並加上地址、身分證號碼或出生日期與地點(第 13.6 段)

台灣的門檻來自金管會2026年10月20日修正發布的辦法。新制分階段推動,先從境內業者之間的移轉開始,適用範圍與期程依修正後的條文辦理。

從境外服務這三地的客戶,要注意什麼?

從境外服務當地客戶,並不會讓業者脫離任何一地的規範。

  • 台灣:境外業者須先在台辦理公司或分公司登記,才能申請洗錢防制登記;新法施行後,須設立經許可的分支機構。
  • 香港:向香港投資者積極推廣,就須取得證監會牌照。
  • 新加坡:設在新加坡、只服務境外客戶的業者,原則上拿不到牌照。

所以,營運公司和上層控股公司要設在哪裡,應該在確定客戶在哪裡之後再決定。

常見問題

在台灣買賣加密貨幣合法嗎?

合法。台灣管理的是提供服務的業者,而不是禁止加密貨幣。業者須完成金管會的洗錢防制登記;《虛擬資產服務法》施行後,還須取得許可。

《虛擬資產服務法》什麼時候施行?

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(第 56 條)。依全國法規資料庫2026年10月16日的整編資料,尚未訂定。施行後,已登記業者有 12 個月可申請許可,21 個月內須取得許可證照。

香港持牌平台可以直接服務台灣或新加坡的客戶嗎?

不能只靠香港牌照。各地對服務當地客戶的業者都有自己的登記或牌照要求,須先確認當地規定。

官方資料來源

  1. 全國法規資料庫:虛擬資產服務法(2026年7月22日公布)law.moj.gov.tw
  2. 全國法規資料庫:洗錢防制法law.moj.gov.tw
  3. 全國法規資料庫:洗錢防制法沿革law.moj.gov.tw
  4. 全國法規資料庫: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law.moj.gov.tw
  5. 全國法規資料庫: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law.moj.gov.tw
  6.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:修正發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,推動 Travel Rule(2026年10月20日新聞稿)www.fsc.gov.tw
  7.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: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www.sfc.hk
  8.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: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名單www.sfc.hk
  9.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: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(2023年6月1日版)第 12 章www.sfc.hk
  10. 香港特區政府:虛擬資產交易及託管服務立法建議諮詢總結(2025年12月24日)www.info.gov.hk
  11. 香港特區政府:立法會第十一題:穩定幣的管理(2026年6月24日)www.info.gov.hk
  12. 香港金融管理局:穩定幣發行人監管制度www.hkma.gov.hk
  13. 香港金融管理局:持牌穩定幣發行人登記冊www.hkma.gov.hk
  14. 香港金融管理局:穩定幣發行人發牌說明www.hkma.gov.hk
  15.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(MAS):支付服務業者牌照指引 PS-G01(2025年10月8日)www.mas.gov.sg
  16.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(MAS):擴大受規範支付服務範圍(2024年4月2日)www.mas.gov.sg
  17.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(MAS):數位代幣服務提供者監管說明(2025年6月6日)www.mas.gov.sg
  18.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(MAS):數位代幣服務提供者牌照指引(2025年6月30日生效)www.mas.gov.sg
  19.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(MAS):穩定幣監管修法諮詢(2026年9月1日)www.mas.gov.sg
  20.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(MAS):Notice PSN02(數位支付代幣服務防制洗錢),2025年6月30日修訂www.mas.gov.sg

查核日期:2026年10月28日。規定、費用與表單可能變動,採取行動前請確認最新狀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