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濟實質法是什麼?境外公司的經濟實質要求與申報

經濟實質不是一套全球通用的規定,而是看公司設在哪裡、做什麼業務、稅務居所在哪裡。本文整理經濟實質測試的內容,以及各境外轄區目前的做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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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點摘要

  • 境外公司若在設有經濟實質法的轄區(例如英屬維京群島、開曼群島、貝里斯)從事特定業務(如控股、融資、總部、智慧財產或配銷),就必須符合經濟實質要求。
  • 測試看的是:該業務是否在當地指揮與管理、在當地有足夠的員工、支出與營業場所,以及核心創收活動是否在當地進行;純股權控股公司適用簡化測試。
  • 其他地方則改由稅法處理: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已取消 2022年12月31日之後結束的會計年度的經濟實質申報;塞席爾、Labuan、香港與新加坡則對缺乏實質的公司的部分所得課稅。

要看公司做什麼、設在哪裡。在英屬維京群島(BVI)、開曼群島與貝里斯,公司若從事「特定業務」(relevant activity:銀行、保險、基金管理、融資租賃、總部、航運、控股、智慧財產,或配銷與服務中心),就必須證明該業務在當地指揮與管理,並在當地有足夠的人員、支出與營業場所,而且每年申報。沒有從事這些業務,或稅務居所在其他國家的公司,通常只需要申報這件事。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、塞席爾、Labuan(馬來西亞)、香港與新加坡,經濟實質則改由稅法處理:缺乏實質,就失去某項租稅優惠。

經濟實質是什麼?境外公司為什麼要證明?

經濟實質(economic substance)指的是:公司在低稅或免稅轄區認列的利潤,要對應到當地真實的活動,也就是決策、人員、場所與支出。這類規定的背景,是歐洲聯盟審查各轄區是否「為意在吸引利潤、卻沒有真實經濟實質的境外架構提供便利」(列名標準 2.2)。歐盟理事會在 2026年10月9日的結論中,因 Anguilla 與 Turks and Caicos Islands 未落實經濟實質要求,將兩地留在不合作稅務管轄區名單上(歐盟理事會,2026年10月9日)。

因此,經濟實質是各地的國內法,不是一套國際通用規則。誰在適用範圍內、「足夠」怎麼認定、怎麼申報、不符合時有什麼後果,都由各轄區自己決定,請以公司設立地的法律為準。

哪些業務會讓公司適用經濟實質法?

公司只有在從事九類特定業務之一時,才適用英屬維京群島與開曼群島的經濟實質法。英屬維京群島法第 6 條與開曼群島法附表的清單相同:

特定業務 常見例子
銀行 持牌銀行
保險 持牌保險公司
基金管理 持牌投資管理人(開曼群島不含投資基金本身)
融資租賃 借款給集團公司並收取利息
總部 為集團公司提供高階管理或集團層級的風險控管
航運 經營或租賃船舶
控股 只持有其他公司股份的公司
智慧財產 持有智慧財產並收取權利金或授權收入
配銷與服務中心 向海外集團公司採購,或為其提供服務

實務上有兩個重要的排除:

  • 稅務居所在其他地方。 開曼群島的測試不適用於稅務居所在開曼群島以外的實體,但該實體仍須每年通報主管機關,並提出證據支持其稅務居所主張(第 7 條)。英屬維京群島法排除「非居民公司」,也就是稅務居所所在的轄區不在歐盟名單附件一上的公司(第 2 條)。
  • 沒有從事特定業務。 沒有從事特定業務的公司不需要通過實質測試,但每年仍須申報這一點(開曼群島第 7 條;英屬維京群島則透過註冊代理人申報)。

經濟實質測試要求什麼?

適用範圍內的公司,必須就每一項特定業務證明以下四件事,並依該業務的性質與規模判斷(英屬維京群島法第 8 條;開曼群島法第 4 條):

  1. 在當地指揮與管理。 開曼群島法寫得很具體:董事會須在當地以適當頻率開會、開會時須有足額董事親自在當地出席、會議紀錄須記載策略決策,且會議紀錄與相關紀錄保存在當地。
  2. 核心創收活動在當地進行。 也就是實際賺取收入的功能,例如融資公司的借款條件談判、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。
  3. 在當地有足夠的人員、支出與場所。 包括具備資格的全職員工(或其他人員)、營運支出與實體營業場所。
  4. 對外包工作有控制力。 兩部法律都允許由當地服務業者執行核心活動,前提是公司能監督並控制這些工作。

兩種例外情形:

  • 純股權控股公司(只持有股份、收取股利與資本利得)適用簡化測試:遵守公司法的申報義務,並在當地有足以持有(及必要時管理)這些股份的人員與場所(英屬維京群島第 8 條第 2 項;開曼群島第 4 條第 5 項)。
  • 高風險智慧財產業務 推定不符合測試,除非能證明由當地具資格的員工高度控制(開曼群島第 4 條第 7 項;英屬維京群島第 9 條)。

英屬維京群島、開曼群島、貝里斯、塞席爾、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與 Labuan 的規定有什麼不同?

轄區 規定在哪裡 要求 申報與後果
英屬維京群島 Economic Substance (Companie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) Act 從事特定業務須通過實質測試 每年透過註冊代理人向 International Tax Authority(ITA)申報;罰款,屢次不符合時可能被除名(第 12 條)
開曼群島 International Tax Co-operation (Economic Substance) Act(2026 年修訂版) 從事特定業務須通過實質測試 所有實體每年通報;會計年度結束後 12 個月內提出報告;罰款 CI$10,000,次年再不符合罰 CI$100,000,並向大法院(Grand Court)聲請,最終可能被視為已停業公司(第 8 條)
貝里斯 Economic Substance Act 2019(2019年10月11日施行) 從事特定業務須通過實質測試 會計年度結束後九個月內提交年度申報表(FSC 指引)
塞席爾 營業稅法(Business Tax Act) 適用範圍內公司的境外被動所得適用實質測試 有足夠實質才不課稅(2021年9月16日起)
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Federal Decree-Law No. 47 of 2022(公司稅) 符合資格的自由區法人須有足夠實質,才能適用 0% 2022年12月31日之後結束的會計年度,已取消單獨的經濟實質申報
Labuan(馬來西亞) Labuan Business Activity Tax Act 1990 第 2B 條 在當地有足夠的全職員工與年度營運支出 貿易所得課 3%;不符合實質要求課 24%

英屬維京群島

英屬維京群島的經濟實質申報只能由註冊代理人提交,因此公司是透過代理人申報(ITA)。申報系統已從 BOSSs 轉換到 VIRRGIN,VIRRGIN 自 2026年1月2日起受理經濟實質申報(ITA,2025年12月11日)。由於系統問題,ITA 宣布暫停加收逾期罰款直到另行通知(ITA,2026年5月19日),並延長會計期間於 2025年6月與12月結束的申報期限(ITA,2026年7月13日)。暫停只是暫時的,ITA 表示恢復罰款時會另行公告。

開曼群島

所有實體每年都要通報 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 是否從事特定業務;適用範圍內的實體,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 12 個月內提出實質報告,內容包括收入、支出、營業場所、員工與核心活動(開曼群島法第 7 條)。未通過測試罰 CI$10,000;次年再未通過罰 CI$100,000,主管機關並會通報登記官,由登記官向大法院聲請(第 8 條)。

貝里斯

貝里斯的 Economic Substance Act 自 2019年10月11日起施行(貝里斯 FSC)。FSC 的申報表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九個月內每年提交,適用範圍內的實體、純股權控股公司與不在範圍內的實體各有不同表格(貝里斯 FSC)。這份指引是針對國際商業公司(IBC)撰寫的;Belize Companies Act 2022 已取代 IBC 制度,目前的申報方式請向註冊代理人確認。

塞席爾

塞席爾把經濟實質納入稅法。自 2021年9月16日起,營業稅法對「適用範圍內的公司採取新的做法,包括對來自非居民的被動所得採用經濟實質測試」(Seychelles Revenue Commission)。依 Business Tax (Amendment) Act 2020 制定時的條文,適用範圍內的公司是指單獨或以集團合併計算,超過下列三項標準中兩項者:資產負債表總額逾 €2,000 萬、營業額逾 €4,000 萬,或員工逾 250 人。這類公司來自境外的被動所得(利息、股利、租金等非來自自身營業活動的所得)須在塞席爾課稅,除非公司在當地有足以持有及管理該等資產的人力與場所;不屬於純股權或不動產控股公司者,還須在塞席爾作成策略決策、管理並承擔主要風險,並發生足夠的支出。適用範圍之後是否擴大,我們無法確認。

阿拉伯聯合大公國

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已不再要求單獨的經濟實質申報。財政部依 Cabinet Decision No. 98 of 2024,取消 2022年12月31日之後結束的會計年度的經濟實質通報與報告;先前年度的義務與已裁處的罰款仍須負責(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財政部,2024年10月14日)。不過實質在稅法上仍然重要:自由區公司必須「在國內維持足夠的實質」等條件都符合,才能對合格所得適用 0% 稅率(公司稅法第 18 條)。

Labuan(馬來西亞)

Labuan 實體必須依各類業務的規定,在 Labuan 有足夠的全職員工與年度營運支出;非貿易業務另須符合控制與管理的條件。貿易所得課 3%;不符合要求的實體,當年度依經查核的淨利課 24%(Labuan Business Activity Tax Act 第 2B 條與第 4 條)。

香港與新加坡公司需要經濟實質嗎?

只有部分境外所得需要。兩地對本地利潤照常課稅,但對某些境外來源所得採用實質測試:

  • 香港。 依外地收入豁免徵稅(FSIE)機制,跨國集團成員在香港收取的境外利息、股息、知識產權收入與處置收益須課稅,除非符合例外,其中之一就是經濟實質要求。機制自 2023年1月1日起實施,股權以外的處置收益自 2024年1月1日起適用(香港稅務局)。
  • 新加坡。 自 2024年1月1日起,依 Income Tax Act 1947 第 10L 條,出售境外資產的收益匯入新加坡時須課稅,除非該實體在新加坡有足夠的經濟實質;境外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則一律課稅(IRAS)。

薩摩亞呢?

我們無法從官方來源確認薩摩亞目前的經濟實質規定,因此本文不加以描述。可以確認的是它的稅制已經改變:Samoa International Finance Authority(SIFA)於 2026年2月18日宣布,Miscellaneous (Removal of Tax Exemption for International Companies) Amendment Act 2026 已於 2026年1月完成立法。在歐盟理事會 2026年2月17日與 2026年10月9日的結論中,薩摩亞都不在附件一。持有薩摩亞國際公司的人,請向註冊代理人確認新規定。

怎麼檢查你的公司是否符合?

每個會計期間都依序檢查:

  1. 判斷業務類型。 公司從事了哪些特定業務?同時持股又借款給集團公司的控股公司,有兩項業務,兩項都要通過測試。
  2. 確認稅務居所。 若公司主張稅務居所在其他地方,要保存主管機關要求的證據(在英屬維京群島,該轄區不得列於歐盟名單附件一)。
  3. 逐項檢視四個要素。 董事會在哪裡開、決策記錄在哪裡?核心創收活動由誰、在哪裡執行?公司在當地有哪些人員、支出與場所?
  4. 留存外包紀錄。 由當地服務業者執行時,保存合約與公司實際監督的證據。
  5. 按時申報。 向註冊代理人確認期限與申報方式;開曼群島的報告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 12 個月內提出。
  6. 有任何變動就重新檢查。 業務、股權或法規改變時都要重看。阿拉伯聯合大公國、塞席爾與英屬維京群島的規定在 2021 年後都改過。

如果公司在原轄區無法通過測試,常見的做法是建立所需的當地實體、讓該公司停止從事該項特定業務,或把業務移到更符合實際營運方式的轄區。各地比較請見我們的〈境外公司設立比較〉,公司設立與年度申報則見我們的境外公司設立服務。

常見問題

純控股公司也需要員工和辦公室嗎?

適用簡化測試。在英屬維京群島與開曼群島,只持有股份的公司須遵守公司法的申報義務,並在當地有足以持有(如有管理則包括管理)這些股份的人員與場所。兩部法律都沒有規定固定的員工人數。

沒有從事特定業務的公司也要申報嗎?

要。開曼群島的所有實體每年都要通報;英屬維京群島則由註冊代理人記錄公司是否從事特定業務。申報「沒有」也是一次申報。

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還要提交經濟實質報告嗎?

2022年12月31日之後結束的會計年度不用。先前年度的義務仍可被追究,而自由區公司仍須有足夠實質,才能對合格所得適用 0% 公司稅率。

官方資料來源

  1. 英屬維京群島法規:Economic Substance (Companie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) Act(2020 年修訂版)laws.gov.vg
  2. BVI International Tax Authority:BOSS(ES),須透過註冊代理人申報bviita.vg
  3. BVI International Tax Authority:BOSSs 轉換至 VIRRGIN(2025年12月11日)bviita.vg
  4. BVI International Tax Authority:暫停加收逾期罰款(2026年5月19日)bviita.vg
  5. BVI International Tax Authority:VIRRGIN 經濟實質申報平台更新(2026年7月13日)bviita.vg
  6. 開曼群島法規:International Tax Co-operation (Economic Substance) Act(2026 年修訂版)legislation.gov.ky
  7. 貝里斯 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:Economic Substance Act 施行(2019年10月11日)www.belizefsc.org.bz
  8. 貝里斯 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:經濟實質申報表與申報期限www.belizefsc.org.bz
  9. 塞席爾 Seychelles Revenue Commission:塞席爾稅制src.gov.sc
  10.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財政部:取消經濟實質申報(2024年10月14日)mof.gov.ae
  11.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Federal Tax Authority:Federal Decree-Law No. 47 of 2022(公司稅)第 18 條tax.gov.ae
  12. Labuan FSA:Labuan Business Activity Tax Act 1990(2026年1月1日版)www.labuanfsa.gov.my
  13. 香港稅務局: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www.ird.gov.hk
  14. 新加坡稅務局(IRAS):經濟實質要求(第 10L 條)www.iras.gov.sg
  15. 歐盟理事會:不合作稅務管轄區名單結論(2026年10月9日)data.consilium.europa.eu
  16. 歐盟理事會:不合作稅務管轄區名單結論(2026年2月17日)data.consilium.europa.eu

查核日期:2026年10月28日。規定、費用與表單可能變動,採取行動前請確認最新狀況。